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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

1999-01-1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邓海云)日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确保本地区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的药械紧急供应。

通知指出,目前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并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治病防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救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的医药储备落实工作很不平衡,尤其是部分省区尚未按国务院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影响了救灾药品的及时供应。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并基本落实了医药储备资金的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湖南、甘肃、河北11个省市;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并已部分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江西、河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重庆11个省区市;尚未按国务院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和解决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湖北、福建、四川、海南、贵州、青海、内蒙古、广西8个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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